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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陈爵海与蔡宗碧,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蔡宗碧,陈爵海,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登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3982223-X。负责人郁小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宗碧,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爵海,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组织机构代码59052958-7。法定代表人刘大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登禄,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宗碧、陈爵海、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登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垫法民初字第0435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长礼代理审判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蓝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