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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与易兴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XX。诉讼代理人:崔连印,系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易兴才,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诉被告易兴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易兴才暂无下落,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旭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