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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纪与曹的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纪,曹的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纪,男。委托代理人:李明,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的汉,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坤,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纪因与被上诉人曹的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上诉人陈纪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7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纪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陈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伍小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