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智鸣与刘成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智鸣,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执行人刘成文,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智鸣与被执行人刘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到期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137元,由被执行人刘成文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