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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蒋克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邓 侠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