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与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镁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镁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二区。法定代表人王典弘,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梁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苏显明,职务不详。本院依据(2013)成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镁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执行标的11622042元,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679号;依据(2013)成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执行标的56200766.19元,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680号;依据(2013)成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镁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执行标的34296543.2元,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681号;依据(2013)成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美兴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执行标的11652724.13元,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682号;本院依据(2013)成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执行标的11944308.34元,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683号。在执行上述五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芦山县龙门乡傻帽山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芦国用(2005)字第2**号,面积:10057亩】;位于四川省芦山县龙门乡傻帽山的六宗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芦房公字第082、083、0**号、房权证公房字第0**号、芦房权证公字第0**号、房权证芦房公字第0**号】。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28086.37万元,现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资产在(2015)成执字第679号案处置当中,(2015)成执字第680-6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资产处置后再进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34296543.2元,被执行人四川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镁达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弘泰实业发展总公司34296543.2元。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