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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功必德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江旭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功必德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江旭帆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四川省功必德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狮子山附402号。法定代表人许红英。委托代理人崔建文,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名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四川省功必德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内江旭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东干道广场花园9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新帆。委托代理人朱纪学,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功必德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江旭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功必德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功必德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四川省功必德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