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良川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川,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162号原告李良川,男,汉族。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晶磊,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原告李良川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玉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良川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