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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胜贤与田九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崔胜贤(又名崔四),男,1962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田九斤(又名田继彬),男,1960年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崔胜贤与被执行人田九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田九斤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崔胜贤劳动报酬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离家外出十余年且其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人崔胜贤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春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