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海波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海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686号罪犯袁海波,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是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海波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第4季度获得表扬,2014年第1、3季度获得表扬,2014年第4季度获得记功,2015年第1季度获得记功,2015年第2季度获得表扬,共获得6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海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卫国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