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从树与刘树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孙从树,男被执行人刘树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从树与被执行人刘树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