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书田、赵桂兰等与王博、周文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田,赵桂兰,王博,周文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田,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干部。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桂兰,系王书田之妻。委托代理人:王书田,男,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干部,住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华社办公楼502号,系赵桂兰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博,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七部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文静,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四部职工。再审申请人王书田、赵桂兰因与被申请人王博、周文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书田、赵桂兰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王博与周文静的结婚礼单,用以证明结婚支出大于礼金收入,长丰园房屋由其出资4.8万元付的首付款,一、二审认定长丰园房屋是王博、周文静婚后财产错误。一审判决查明的位于世家星城45#楼3单元202室房屋(面积143平方米,属商品房)归王博,位于长丰园9号楼1802号房屋(面积42平方米,属商品房)、周文静名下存款四万元及车牌为陕A×××××大众朗逸车一辆归周文静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博和周文静的离婚协议属于欺骗,把王书田、赵桂兰、王博共有财产的世家星城的房屋及王书田付首付款的王书田、赵桂兰、王博、周文静共有财产的长丰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涉及该房产的所有款项都应处理清楚。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侵犯了其利益。二审判决既认定王博与周文静购买朗逸车借其6万元,离婚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的约定就应无效,该车应为王书田、赵桂兰、王博、周文静共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共有纠纷,而不属于合同效力纠纷,所以一、二审的案由错误。对离婚协议涉及到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不当。一、二审判决对世家星城和长丰园的房产分别做了认定,其认为该两处房子都没过户。一、二审判决对王博和周文静的离婚协议进行了确认,超出了其诉讼请求。王书田、赵桂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博提交意见称:对其与周文静的结婚礼单认可。其父母王书田和赵桂兰是以共有纠纷立案,被一审承办法官改为确认合同效力的案由。世家星城的房产合同虽写的是自己的名字,但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由其父亲王书田交付。长丰园的房产是王书田出的4.8万元首付款。购买朗逸车拿借其父亲6万元,周文静从不否认,该车是周文静和自己一直使用,其父母亲都不会开车。周文静欠其父亲的其他债务亦应共同负责清偿借款。其因年轻不懂法,导致父母共同权益受到侵害,本案应当再审。周文静提交意见称:对其与王博的结婚礼单不认可,结婚是以之前的积蓄支出在先,礼金收入在后。涉案两套房屋是登记在王博名下的,在其和王博婚姻存续期间。王书田和赵桂兰称这两套房屋是他们购买的,没有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未超出王书田、赵桂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书田、赵桂兰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王博与周文静的结婚礼单,用以证明结婚支出大于礼金收入,长丰园房屋由其出资4.8万元首付款,一、二审认定长丰园房屋是王博、周文静婚后财产错误。经审查,因该礼单不能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故其提供的上述结婚礼单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王书田、赵桂兰申请再审提出一审判决查明的位于世家星城45#楼3单元202室房屋(面积143平方米,属商品房)归王博,位于长丰园9号楼1802号房屋(面积42平方米,属商品房)、周文静名下存款4万元及车牌为陕A×××××大众朗逸车一辆归周文静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据王博与周文静2013年2月18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所查明的王博与周文静离婚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的事实是清楚的。王博与周文静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即双方就王博在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世家星城45#楼3单元202室房屋及婚姻存续期间以王博名义购买的长丰园9号楼1802号房屋、周文静名下4万元存款、以周文静名义购买的车牌为陕A×××××大众朗逸车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情形;王书田、赵桂兰认为世家星城45#楼3单元202室房屋有其部分出资应为其与王博共有,以及长丰园9号楼1802号房屋、陕A×××××大众朗逸车有其部分出资应为其与王博、周文静共有的主张,缺乏依据。故其主张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王书田、赵桂兰申请再审提出一、二审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因一、二审法院对其关于确认王博、周文静2013年2月18日订立离婚协议书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协议内容无效的请求未予支持,王书田、赵桂兰要求依法追缴周文静欺骗其私自出售长丰园9号楼1018房款25.5万元和存款4万元,用于支付周文静与王博婚姻存续期间拖欠其共同债务300740元的请求,与确认合同效力的请求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对此不予处理,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综上,王书田、赵桂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田、赵桂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