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娄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靖,娄靖以被执行人高倩,卢孝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倩,卢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娄靖。被执行人高倩,女,1969年12月8��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XXX弄XXX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卢孝江,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址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4,128,228.46元。申请执行人娄靖以被执行人高倩、卢孝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5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倩、卢孝江支付人民币4,132,206.4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高倩、卢孝江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孝江与高倩原系夫妻,2014年6月办理离婚手续。现高倩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0元被我院扣划,其名下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XXX弄XXX号房产已经抵押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8,200,000元,且被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法院等七家法院查封,其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卢孝江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1,700元被本院扣划,其名下七套房产均被本院查封,其中五套房产与其第一任前妻孙亚新、第二任前妻高倩、女儿卢姗、卢琪分别共有。本院已对卢孝江名下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公寓XXX幢XXX室、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本院扣划到的钱款人民币47,7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3,722.06元,剩余人民币3,977.9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22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平审判员 杨平彦审判员 马德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