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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吕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农民。系被害人吕某子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乙,农民。系被害人吕某子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丙,农民。系被害人吕某子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丁,农民。系被害人吕某子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戊,农民。系被害人吕某子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己,农民。系被害人吕某子儿子。上述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吕某某(又名吕某1),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珮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的父亲吕某庚因为承包地款与吕某甲家人在吕某某家门口发生矛盾,双方相互推拉。吕某某在其女朋友家接到父亲吕某庚的电话后,驾驶豫C×××××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赶至发生矛盾现场,故意驾车将吕某甲的家人撞倒在路下边的地里,致吕某甲父亲吕某子右大腿受伤。经鉴定,吕某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吕某子陈述;证人吕某甲、吕某庚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投案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指控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诉诉讼原告人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以赔偿,请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提供的证据有: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二份;汝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二份;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28日)收费票据一张15301.62元;汝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一份显示,出院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住院35天费用为12807.9元,实际补偿额为8193元;交通费票据18张共计500元。被告人吕某某认为自己开车到现场后踩刹车,自己并未故意撞人,打方向并未撞到被害人吕某子,自己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不符合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被告人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积极采取急制动措施,意在避免和减轻对他人造成伤害。本案现有言词证据存在极大倾向性和虚假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建议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的父亲吕某庚因为承包地款与吕某甲家人在吕某某家门口发生矛盾,双方相互推拉。吕某某在其女朋友家接到吕某庚的电话后,驾驶豫C×××××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赶至发生矛盾现场,在刹车过程中,吕某某又将车辆转向被害人吕某子等人站立位置,致吕某子等人倒在道路下边的地里,吕某子右髋部受伤。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行驶的参考速度为43.62km/h,吕某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吕某子受伤后于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8日在汝阳县人民医院骨二科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5301.62元。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汝阳县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胃癌肝转移。诊断证明显示住院期间需陪护二人。吕某子现已去世。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5年2月6日下午17时30分钟至18时间,我在刘店镇红里村我女朋友家玩,接到父亲吕某庚电话,电话里没有吭声,紧接着听到电话里说“吕某庚你老胜蛋”。听到后我就驾驶着我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回家,我开车快到我家门口的路上时,在车上看见吕某甲、吕某己、洪某、常某某、吕某2、曹某、吕某3、吕某4、吕某5、朝某某、曹某的妻子、吕某己的儿子和我父亲吕某庚以及我母亲常某他们打架,吕某某6和吕某某7在跟我父母发生争执,其他人在一旁拉着,我见此情况就赶紧开车过去,在距离他们有五米左右时,不知道是谁朝我车挡风玻璃上扔了一把土坷拉,挡着我的视线,我就赶紧踩刹车,车惯性的往前滑行了一段,停车的时候蹭到吕某甲,这时我就下车,头已经伸出车外准备下车,吕某甲扔过来了一块青砖,当时砖砸在了车前引擎盖上,我就赶紧回到车里关上车门,见砖头没有砸到我再次下车,这时吕某己朝我蹿过来,我就和吕某某6开始厮打,事后就被别人拉开了。后来曹某报案了,派出所和交警队的人就去了,当天晚上汝阳县交警队的人就把我的车给开走了。当时天已经黑了,车速是每小时40公里左右,看到他们距离十米左右。我没有撞住吕某子。2、被害人吕某子的陈述。陈述称2015年2月6日下午5点多,我到吕某庚家门口向吕某庚要地钱,吕某庚不给,还跟他媳妇常某一块跟我吵,我回家跟我儿子吕某甲说了说。到6点多,我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出去看到吕某甲跟吕某庚在吕某庚家门口外面的公路上吵架,并且还相互的推对方,吕某甲的媳妇洪某、儿子和女儿都在旁边捞他俩,怕他俩打架。我过去把他俩拉开以后,看到吕某庚拿着电话在一旁打电话,大概过了五分钟,过来一辆车,车大灯亮着,当时我跟我儿子、儿媳、孙子和孙女等都站在路边,那辆车速度很快的跑到我们不远处紧急刹车,结果还是将我们几个撞翻了,当时我被撞到路边的地里起不来了,腿很疼,后来村里的人把我送到县医院了。我、吕某甲、洪某、吕某壬、吕某辛等人都被撞翻了,我的右大腿外侧骨折了,别的人的伤情我也不太清楚。3、证人吕某甲(吕某子之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18时许,我到家听说吕某庚下午跟我父亲吵架了,我就去吕某庚家找他问问,结果我父亲和我妻子洪某等人也去了。见到吕某庚我俩就开始吵架,然后吕某庚就和我弟弟吕某己厮打,厮打一阵后吕某庚打了个电话,大概过了不到十分钟,远处由南向北上来一辆车,开着大灯,当时我们家的人都是路中间,看到有车过来我们就往道路东侧让路,几个人全站在路边的绿化树后面,但车还是照着我们身上撞,把我们全撞到道路东侧的地里,车停下后我们才看到开车的人是吕某庚的儿子吕某某。从地里出来我们想这孩子真野蛮,竟敢故意开车撞人,准备打他,但看到我父亲吕某子躺在地上受了伤,也没有再打。…被撞后我看到吕某某从驾驶室下来。4、证人洪某(吕某子儿媳)的证言。证实从南边的路上过来了一辆面包车,跑的很快,我见到后就赶紧让他们到路边去,结果这辆面包车就碰住我们五个人了,把我们五个人全部都碰到路下面的地里了。当时把我公公的腿就碰骨折了,我和我丈夫孩子女儿被碰的轻,这时吕某某从驾驶室里下来就往家里跑,过了一会儿拿了一个小撅头出来了,后来你们派出所和交警队的人就去了。5、证人吕某辛(吕某子之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因为我们家田地的事,我和父亲吕某甲、母亲洪某、姐姐吕某8还有我爷吕某子一起到我伯吕某庚家门口外面的路上说事,天刚黑的时候,有一辆车从南面飞快的往我们这边驶来,我们看见后就赶紧往路边跑,那辆车也没有减速,一下把我们几个人撞到马路下面的地里了,当时我被撞的轻,我爷爷当时在地上躺着都不会动了,我家人就找了一辆面包车把我爷爷拉走了。我当时在后面,我爷爷当时在最前面,车碰到我爷爷后把我顺着推倒公路下面的地里,我当时腿部、背部都老疼。吕某某从车上下来了。6、证人吕某壬(吕某子孙女)的证言。证实我看他们准备打来就赶紧去拉着我父亲,当时人多就拉开了,…从南边过来一辆车往我们这边来,我妈喊着我们往边上躲着让车,我们就赶紧往边上躲,那辆车快到我们跟前时,突然把油门加的可大,我们当时都站在路边上,都不知道咋回事就被撞到路边的地里了,我转过身就看见我爷爷在边上躺着,不会动了。被撞后,我从地里上到公路上,见车一旁的柏树跟前有个小红桶,我抓住那个桶就扔到车前边玻璃下部了。…我去跟吕某某说,谁家会不吵架?你这孩子家开车把人撞了,不是把事戳大了?吕某某也没有接我的话。7、证人吕某己(吕某子之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回到家后我父亲吕某子跟我三哥吕某甲来了,我父亲说吕某庚欠我父亲的地钱不给,我听了以后,就跟吕某甲一块去吕某庚家找他说事。到了吕某庚家门外的公路上,我跟吕某甲就跟他说让他把地钱给我爸,他不给,然后我们三个就在那吵了起来,我们三个吵的时候我爸和洪某、吕某壬、吕某4过来了,他们把我们拉开了。我们几个还在那吵,过了十几分钟,我看到从南边过来一辆车,车速很快,当时我父亲、吕某甲跟他媳妇和儿子女儿一块在路中间站着,看到那辆车他们就往路边躲了,那辆车开到我父亲他们跟前一个急刹车,把他们几个撞倒在公路下边的地里了,当时我父亲躺在地里不会动了。车上的司机下来,我一看是吕某庚的儿子吕某某。后同村的许某开车把我父亲送往县医院救治。…那辆车撞人之前没有人往车上扔土坷垃。8、证人吕某庚(吕某某之父)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18时许,我在家里,吕某某7家十几个人去我家里闹事,打着架就到了门口,后来反复吵吵打打,打架中间我看到我儿子吕某某也在和对方打架,双方拉开之后,我看到吕某子在道路东侧的地里,记不清是躺着还是坐着,最后我听到对方的人说我儿子开车把吕某子撞伤了。…我没有看到我儿子撞伤吕某子。9、证人常某(吕某某之母)的证言。证实我把吕某庚喊到院子里,吕某甲就去打吕某庚,朝吕某庚身上拳打脚踢,接着吕某己也上去朝吕某庚身上拳打脚踢,打着拽着把吕某庚往院子外面拉,我上去拉着不让打,…他们把吕某庚拽出大门后,把吕某庚和我摁倒在地上,去的这些人都开始朝我两身上打,我被打了几下后打我的几个人去打吕某庚了。吕某庚给我儿子吕某某打了个电话,电话拨通还没有说话他们又拉着拽着把我和吕某庚拉到家门口的路上骂着又开始打我和吕某庚,打着打着他们不打我,我起来一看吕某某和吕某己搂着在地上躺着,…正打着杨某喊着,俺外爷(吕某子)摔倒了。这人都不打了。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在拉架中间,从南边开着往上去了一辆车,两个车灯,应该是小车。车开得很快,车灯照住,大约还有三十米远的时候,站在路中间吕某甲家的人就开始往路东边退,都退到路边绿化树中间。结果车上着坡也不减速,快到人群的位置时,车才刹车,又往东边打方向,车直接撞过去,把吕某甲家的人撞到下边的地里了。吕某甲、洪某、吕某子、吕某甲的儿子和女儿都被撞下去了。当时我只是听见“窟通”一声,接着地里的人都开始喊,我听见有人在那儿喊“爷、爷”。我一听那声音,想着人估计不中了。我赶紧打电话报警。车到路边停下来,车灯也没有关,驾驶员从车上下来,我才看见是吕某庚家的儿子吕某某。后许某开着他的面包车去把吕某子往医院了。我和他们双方没有关系,只是认识。…吕某庚当时打电话时,感觉打电话时老恼火。打电话以后有六至十分钟,吕某某开车回来。…车灯照住人以后,车反倒又加速了,快到人群时,车才打方向,刹车,把人撞下去了几个。1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他们双方在路上吵架,从下面上来一辆车,当时吕某甲媳妇就拉着他们往边上躲,这辆车距离吕某甲他们有5、6米的时候,开车司机踩了急刹车,方向往吕某甲他们那边打,故意将他们都撞到马路下边的地里,开车司机是故意的。1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到以后,吕某甲对方的那个男的好像是给他儿子打电话说,快点回来吧,出人命了。意思是让他孩子快点回去,但当时实际上没有打。停了有一二十分钟,从南往北上去了一辆车,开着大灯,车速很高。吕某甲家人看见有车上去,就躲到路边。当时我们都想着是过路的车。结果那辆车到跟前来了个急刹车,方向朝人群中一打,车开过去就把那几个人撞到路下面的地里了。…之后双方就还是在那儿吵。曹某打电话报了警。当时有一个老头在地里躺着起不来。…面包车的速度,我估计不出来,但我听那声音判断车速不低,当时没有刹车,车快到人群时才开始刹车。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吕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吕某甲和吕某庚家因为租种土地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这中间吕某庚没有占住便宜。吕某庚给他儿子打电话,吕某庚家的儿子开着车回去,把他父亲的腿撞折了。我当时没在家,就让吕某甲先报案。之后我不放心,就让村长王某去。后来和任某参与调解也没有说成。1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我听说吕某庚家和吕某甲家搁气了,具体啥情况,打没有打,不知道,只知道吕某甲的父亲在医院住院了。到腊月二十三左右,吕某庚女儿吕某8让我出面说和一下。后来和张某一同参与调解,没有说成。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村的许某给我打电话说吕某庚和吕某甲家搁气了,吕某庚家儿子开着车去把吕某甲父亲的腿碰折了。…我到时,吕某庚家的车已经开到他家的院里了,车前挡风玻璃下边有土。副驾驶外边的车门上稍微有个印。起先吕某庚说是某某家的人拿土坷垃扔他时扔到车上了,看不见路,也不承认车撞住人。后来又说某某家人围住他家车砸的。吕某庚是一会一个说法。支书给我打电话时,我已经到那儿了。…现场当时那条路是上坡,也相当陡。车到他家大门口还刹车那么远,前轮都到水泥路边上了,肯定是不正常的。1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同吕某庚和吕某甲俩人是老亲戚,他俩都是我的表弟。他俩还是叔伯弟兄。到现场后看到吕某庚家的车在吕某庚家门口停着,车头朝东北,停在路边。车头已到路边的绿化树里。…后吕某甲家的人将吕某子抬到我车上。17、证人杨某(吕某子的外孙女)的证言。证实双方正吵着的时候,我看见有一辆车从南往北顺坡开过来,当这辆车开到吕某庚家门前站着的那一群人附近的时候,从我站的角度看那辆车的车头拐着朝着路东边站的人群开去,然后听见人们在那儿喊着说撞住人了,我就赶紧跑着过去。我看见我外公吕某子在路东边的地里躺着,我就下到地里跪那儿用手揽着我外公。吕某壬就从路边拿了一个塑料花盆扔到那辆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了,之后吕某某从车上下来。18、证人吕某丙(吕某子之女)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傍晚我在家做饭,听见房子外面有人吵架,我从家出来看见吕某庚家门口,我的两个兄弟吕某甲、吕某己和吕某庚在吵架,我过去后看见我父亲吕某子当时也在。…我看见从南往北开过来了一辆银色的面包车,当时车开的挺快的,为了避让车辆,我就和我父亲吕某子、吕某甲、吕某己以及我的两个兄弟媳妇我们几人就赶紧躲让着站到吕某庚家门前的大路东边,但是没想到面包车却一直向我们撞了过来,我父亲吕某子当时站在最前面,被车先撞倒在地上,吕某甲和他妻子洪某、我侄子吕某4、侄女吕某壬当时也被车撞倒了。…等到司机下车后我才看见开车的是吕某庚的儿子吕某某,当时我对吕某某说,你看看俺爸都这么大年纪了,你还敢碰他?吕某某当时骂着我说,就是看他上年纪了,要是某某和某某1,直接都给他们碰死!…吕某壬朝吕某某车上扔东西是在吕某某用车撞住我父亲他们几个以后的事。19、证人杜某证言。证人杜某出庭作证,证实当时不在现场,吕某庚承包的地是我家的,地钱已经给我了。20、证人李某甲证言。证人李某甲出庭作证,证实当时距离现场有20多米,天有点黑,看见吕某某开车回去,吕某甲他们在路边站着,不在意有没有吕某子,车停到路边都开始与吕某甲他们打架,发生冲突时没有见到吕某子。21、证人卢某证言。证人卢某出庭作证,证实距离案发现场有一二十米远,当时吕某甲、吕某己在路中间站着,路边站的有老头。车是由南向北行驶,他车回来后不久我就走了,他们都到地里去了,吕某某的车在路边停着。2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人李某乙出庭作证,证实他们因为承包的款发生矛盾,吕某子向吕某庚要地钱,自己当时不在现场。23、证人吕某癸证言。证人吕某癸出庭作证,证实当时不在现场,我家的地承包给吕某庚了,钱也给我了。后来我问我叔他们,他们也说去打吕某庚了。24、现场照片。根据现场照片显示,被告人驾驶车辆具有明显偏右的刹车痕迹。25、投案证明。证实2015年6月17日,吕某某在其父亲、母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刘店派出所投案。26、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吕某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27、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2015年2月6日18时30分左右,吕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汝阳县刘店镇邢坪村郭家凹组的公路上,事故发生时行驶的参考速度43.62km/h。28、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9、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二份。证实吕某子受伤后于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8日在汝阳县人民医院骨二科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汝阳县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胃癌肝转移。30、汝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二份。证实诊断意见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胃癌,住院期间需二人陪护。31、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实吕某子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住院花费15301.62元;汝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一份,显示出院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住院35天费用为12807.9元,实际补偿额为8193元。32、交通费票据18张共计500元。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得知家中发生矛盾后,驾车赶至案发现场,明知高速行驶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伤害,在看到人刹车的同时明显向被害人站立位置打转向,致被害人吕某子受伤,对造成被害人受伤应属间接故意。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提供的病历显示,被害人于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汝阳县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受伤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项目和计算标准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计算:医疗费15301.62元、护理费1872.2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因吕某子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8153.86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宁  念  渠审判员 解  晓  生审判员 张  乐  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