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小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陕县大营镇官庄救灾扶贫互助会与高崇池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小字第91号原告陕县大营镇官庄救灾扶贫互助会。住所地:河南省陕县。法定代表人高恒民,系该会负责人。被告高崇池,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大营镇官庄救灾扶贫互助会与被告高崇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志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县大营镇官庄救灾扶贫互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县大营镇官庄救灾扶贫互助会负担。审判员 王丽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