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常山供销社与被执行人王兆坤买卖合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常山供销社。代表人:常仁山。被执行人:王兆坤,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常山供销社与被执行人王兆坤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