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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马兴国、刘艳辉、周景喜、王桂珍、胥宝军、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马兴国,刘艳辉,周景喜,王桂珍,胥宝军,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周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马兴国,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刘艳辉,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周景喜,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胥宝军,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马华,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马兴国、刘艳辉、周景喜、王桂珍、胥宝军、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