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93-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