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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93-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