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391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重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