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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14号原告张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诚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