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14号原告张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诚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