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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姚徐燕、王美良等与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监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徐燕,王美良,袁琴峰,宋雪霞,赵永伟,张叶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盐县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260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徐燕。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美良。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琴峰。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雪霞。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永伟。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叶珍。上述六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杨月明,局长。原审第三人海盐县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628号。法定代表人胡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姚徐燕、王美良、袁琴峰、宋雪霞、赵永伟、张叶珍因与被申请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海盐县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建行政监督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徐燕、王美良、袁琴峰、宋雪霞、赵永伟、张叶珍申请再审时称:1.申请人作为海盐滨海新城D-1地块的德信·泊林公馆2号、4号楼各商品房的买受人,与被申请人就第三人开发的项目所作出的包括行政规划许可、行政规划审核确认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地、显而易见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等行政行为是法律强制规定建设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系固定格式不得更改,其中就包括房屋交付的内容,被申请人违法的后果现在是由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业主承受的,因此当然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被申请人在发现第三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后,未按照法律规定责令第三人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明显存在违法行政的基础上,仍然以申请人没有诉权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答辩意见称: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第三人海盐县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及其他由第三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购房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再审申请人及其他由第三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购房人,是跟第三人之间建立商品房买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3.被申请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再审申请人及其他由第三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购房人源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影响。4.被申请人对于德信·泊林公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符合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姚徐燕、王美良、袁琴峰、宋雪霞、赵永伟、张叶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本案中,第三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报被申请人备案,被申请人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六名再审申请人并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六名申请人作为案涉建设项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作为交付条件,但是该交付条件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若六名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不得以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对与其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故六名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姚徐燕、王美良、袁琴峰、宋雪霞、赵永伟、张叶珍的起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姚徐燕、王美良、袁琴峰、宋雪霞、赵永伟、张叶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姚徐燕、王美良、袁琴峰、宋雪霞、赵永伟、张叶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国贤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