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小平、高美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小平,高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光泽县二一七路24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9461-0。法定代表人吴泽波,局长。被执行人曾小平(曾用名:曾小干),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高美凤,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小平、高美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光执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341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执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