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新建与被告韩新贵、王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建,韩新贵,王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曾新建,男。被告韩新贵,男。被告王麦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建诉被告韩新贵、王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新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新贵、王麦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建撤回对被告韩新贵、王麦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韩新贵、王麦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