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靳培珍、靳青枝与被告靳栓保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培珍,靳青枝,靳栓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靳培珍,女,1935年12月23日生,汉族,灵宝秦岭金矿退休职工。原告靳青枝,女,194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卫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栓保,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新郑市煤建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培珍、靳青枝与被告靳栓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靳培珍、靳青枝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卫强,被告靳栓保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靳培珍于1958年出嫁,原告靳青枝嫁给同村刘老刚,被告靳栓保于1977年因工作将户口迁出小河刘村。因靳青枝和靳栓保均在外地,其父母常年与靳青枝夫妇共同生活。原、被告父亲靳留义于1997年去世,母亲平曾妮于2006年去世。父母遗留老宅一套一直由原告靳青枝及家人居住。2015年初因拆迁该老宅补偿299373.97元,另有拆迁奖金3.2万元。因被告靳栓保是家中唯一男丁,上述补偿款及奖金被打入被告账户,二原告与被告均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07373.97元及拆迁奖金32000元,拆迁安置房240平方米(价值192000元)。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小河刘村第二村民组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1份,用来证明靳留义和平曾妮系该村村民,系夫妻关系,并已亡故,双方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靳培珍、靳青枝、靳栓保;2、小河刘村第二村民组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老宅归靳留义、平增妮所有,因当地开发拆迁房子总价为299373.97元,拆迁奖金3.2万元;3、小河刘村第二村民组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原告靳青枝及其丈夫刘老刚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直到二老去世的事实;4、小河刘村第二村民组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拆迁房屋面积是158.8554平方米,501平方米以内按95313.24元计算,超出面积拆工费143700.73元,每平方60元奖励,计30060元,搬家补助600元,99平方米奖励29700元,回购房款192000元,总收益107373.97元,已领;5、滨河办事处小河刘村征迁群众补偿收益汇总表1份,用来证明拆迁补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具体内容与证据4一致,安置人数是4口人,总收益是107373.97元;6、靳留义、平增妮户口本1份,用来证明户口只有二老,没有其他人;7、中牟县张庄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20日出具的火化通知书1份,用来证明被继承人平增妮于2006年2月19日在家中亡故;8、小河刘村委会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靳留义西屋瓦房被国家鉴定为文物,赔偿现金8千元,款已支付给靳栓保;9、小河刘村委会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靳留义和平曾妮系该村村民,二人分别于1997年、2006年相继去世,在本村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并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靳栓保辩称,政府的拆迁补偿的待遇是本村村民的一项受补偿权利,被告虽然户口迁出但根据相关政策仍可享受村民权利,政府在拆迁赔偿均对准被告进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按照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及相关政策要求,被告对争议的宅基地具有永久性使用权,拆迁赔偿和补偿很大一部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赔偿。原、被告父母并没有给被告留有相关遗产,院内所有财产均为被告建造和所有,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靳栓保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邻居们于2015年6月20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原、被告父母生前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其生病、过世事宜一直由被告操办,院内房屋均由被告所盖。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滨河办事处调取的靳栓保安置补偿协议1份,主要内容为:拆迁方:滨河办事处,被拆迁方:靳栓保,拆迁建筑面积为158.8554平方米,安置人员4人,99平方米的拆迁奖励59760元,房屋补偿费共239013.972元,搬家补助费600元,安置4人,每人按60平方米购买安置房,扣除安置回购款192000元,拆迁户应得总收益107373.972元。2015年10月21日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土地建设环保办公室向本院出具证明1份,用来证明该所未存有靳留义、平曾妮宅基地的有关档案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滨河办事处调取的郑综保管(2012)45号文件1份,主要内容为郑州航空港区合村并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村民安置相关规定。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对小河刘村支部书记靳军锋做的调查笔录1份,主要内容为:宅基地是靳留义的,房子的西屋是民国时建的老房子,北屋也有二十多年了,具体谁出钱盖的证人不清楚,拆迁房子是按照农村习俗子承父业,对着靳留义的儿子靳栓保签字打款,拆迁前是靳青枝在那住,靳栓保不是靳留义的亲生儿子。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对小河刘村副支书刘喜贵做的调查笔录1份,主要内容为:靳栓保是靳青枝舅家的孩,过继给靳留义了,靳青枝一直在家,其他两个都在外地,老盆是靳栓保摔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靳留义,我见过这个证,年头里靳栓保把证要走了,上房是清朝时盖的,这次评为文物了,给了靳栓保8千块钱,北屋什么时候建的我不知道,安置房是正式工家里有宅基地可以按四个人分房。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对靳栓保做的调查笔录1份,主要内容为:老房子被评为文物赔了8千块钱给我属实,我是77年去的灵宝秦岭金矿,上了十年班,后又调到新政煤建工司上班,2013年底退休,户口是1977年从老家迁出的,在新郑是和老婆孩子一起居住,单位分的房子,父母的丧事是我操办的,姐姐上的有礼,西屋是解放前经我爷手盖的,北屋是1980年经我手盖的,是我爹领着人烧窑,妻子娘家人来帮忙,一共花了两千多块,靳青枝的爱人是木工,也来帮忙了,靳培珍在灵宝,没来帮忙也没出钱,宅基地使用权证在我家里,是我父亲的名字,原来调解同意给原告每人三万,现在一分也不给了。经质证,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证人没有到庭作证,且证言内容与被告的陈述自相矛盾,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靳培珍、靳青枝与被告靳栓保系姐弟关系,三人的父亲名叫靳留义,于1997年去世,母亲名叫平曾妮,于2006年去世,二老去世后留下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小河刘村遗产老宅一处,房屋面积有158.8554平方米。2014年3月份因航空港区合村并城需拆迁安置,滨河办事处与靳栓保签订安置补偿拆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拆迁该老宅由政府支付靳栓保补偿费、奖励费、搬家费共计331373.97元,老房子作为文物部分赔偿8000元,其中有192000元用于回购安置房,回购房屋面积共计240平方米,被告靳栓保实际得到款额为147373.97元。原、被告三人因继承以上财产无法达成一致,酿成本次纠纷。另查明,原告靳培珍和被告靳栓保均为退休职工,二人户口均不在该村。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作为靳留义和平曾妮的子女,对于二人遗留下的158.8554平方米房屋享有平等合法的继承权,由于该房屋被拆迁,因为拆迁该房屋所得到的款额139373.97元(另有8000元赔偿款二原告未在本案主张)和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应当作为遗产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配。由于被告靳栓保的户口已经从该村迁出,且有正式工作,享受退休待遇,故被告靳栓保不应当享有在该村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也不应当享有单独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权利,故其辩称应当单独继承宅基地部分遗产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靳栓保还称北屋是1980年经其手所盖,但是根据其陈述,在盖该房屋时其父亲靳留义和姐靳青枝的丈夫也出力了,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靳留义,由此可以判断该北屋并非被告靳栓保一人所盖,该北屋属于被告靳栓保的个人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栓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靳培珍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共计四万六千四百五十八元;二、被告靳栓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靳青枝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共计四万六千四百五十八元;三、二百四十平方米安置房由原告靳培珍、靳青枝、被告靳栓保每人分得八十平方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1元,由被告靳栓保负担4614元,原告靳培珍、靳青枝负担1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付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