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芹英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芹英,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915号申请执行人李芹英,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205所家属院*号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申请执行人李芹英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碑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芹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19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