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蔡海青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东大街。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海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蔡海青、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秦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