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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春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鞍山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鞍山流体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永波、景文秀小额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春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鞍山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鞍山流体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永波,李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春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张铁汉,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瑞,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63号-400。被执行人:鞍山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红旗西街16号。法定代表人:胡永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贵文,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鞍山流体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达道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福刚,经理。被执行人:胡永波,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金胡新村(胡家庙)334号。被执行人:李福刚,男,汉族,1963年4月11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青年街77-2栋2单元6层21号。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00180号一案中,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民三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黄 岩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