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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88号原告: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杜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