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88号原告: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杜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