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靖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靖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71号之一被执行人:杨靖舫,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深圳市福田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系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判令:杨靖舫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杨靖舫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杨靖舫名下无财产登记记录。另,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杨靖舫的羁押地东莞监狱当面会见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杨靖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