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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4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玉金与被执行人韩艳辉、郭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85-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金,(又名孙建房),男。被执行人韩艳辉,男,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红旗,男,一九六六年十月十二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金与被执行人韩艳辉、郭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玉金与被执行人韩艳辉、郭红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平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