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1197-1解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徐海涛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119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88号。负责人:王焱,该行行长。被告:徐海涛,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郯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徐海涛工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海涛工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