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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明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90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培培、张轶伟。被告王明郎,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吴鹭榕、陈丽虹,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