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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贺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贝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