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振玲与任淑华、王春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张振玲,女,1962年生。委托代理人王德星,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柯,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淑华,女,1955年生。被告王春辉,男,1984年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本恩,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振玲诉被告任淑华、王春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玲及委托代理人王德星,二被告委��代理人赵本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玲诉称,2007年7月4日,原告独自出资从开发商陈德峰、陈德军手中购买了一套别墅,该别墅位于开封县人民路西段路南金祥小区东六排东一户,上下两层,建筑面积172平方米,总价款为160000元。由于该别墅一直没能办理房产证。2014年12月16日原告无奈才与开发商陈德峰、陈德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购买该房产后,一直空闲无人居住。2007年10月份,原告的女儿丁想焕与被告王春辉相识,并很快在一起居住。由于被告王春辉无房产,一直借住亲戚朋友家。原告为了女儿的幸福,将上述别墅借给女儿和被告王春辉居住生活。后原告女儿与被告王春辉生育一女孩,取名王裕晗。2013年4月28日,被告王春辉在外另有新欢,平常很少回家居住。原告女儿丁想焕与被告王春辉开始发生矛盾,进而相互打骂,双��关系恶化。现丁想焕与被告王春辉已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限被告王春辉3个月内搬出。3个月后被告不但没有迁出,反而让其母亲住进来。原告再次通知二被告迁出。二被告拒绝迁出,已构成恶意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从原告的房屋内搬出,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任淑华辩称,原告诉求无法律根据,原告所述是原告独自购买房屋不是事实,该房屋是原告与被告王春辉共同出资购买。被告任淑华与被告王春辉是母子关系,母亲居住在自己儿子出资购买的房屋内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原告所述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隐瞒了被告王春辉出资购买房屋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春辉辩称,原告诉求无法律根据,原告所述是原告独自购买房屋不是事实,该房屋是原告���被告王春辉共同出资购买。原告隐瞒了被告王春辉出资购买房屋的事实。经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出资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4日,原告从金祥小区开发商陈德峰、陈德军购买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路南金祥小区东六排东一户房屋一套,双方协商价款为160000元,付款方式为三次交清。2007年7月4日,陈德峰为原告张振玲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振玲预交房款100000元整。2008年1月27日,陈德军为原告张振玲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振玲现金40000元整。2014年12月16日,陈德峰、陈德军与原告张振玲补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书。2015年1月16日,陈德峰、陈德军为原告张振玲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振玲房款20000元整。二被告任淑华、王春辉至今在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路南金��小区东六排东一户房屋内居住。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收到条、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玲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三张共计160000元的收到条,足以证明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路南金祥小区东六排东一户房屋系原告张振玲从陈德峰、陈德军手中所购买并已付清全款的事实。故对原告张振玲要求二被告任淑华、王春辉从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路南金祥小区东六排东一户房屋内搬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春辉辩称购买房屋时曾出资80000元,并提交其与陈德峰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但经本院释明,证人陈德峰拒不出庭作证,被告王春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其本人所说的话,在庭审中称是与被告王春辉存在工程款纠纷。对��双方是否存在工程款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王春辉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任淑华、王春辉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从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路南金祥小区东六排东一户的房屋内搬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