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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肖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肖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5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8764-5。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淑苹,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职工,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被告肖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肖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