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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沛松。委托代理人:张智平。被告: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展。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潘立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