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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浦某某,女,现年44岁,汉族,四川盐源县人。被告:杨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四川盐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