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2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云梅与马玉河、王爱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42-3号申请执行人:董云梅,女,汉族,聊城市红旗钢管有限公司会计。被执行人:马玉河,男,回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清真肉联厂厂长。被执行人:王爱喜,女,回族,农村居民,系马玉河之妻。被执行人:聊城市华盛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张炉集村。法定代表人:马甫,经理。被执行人:马甫,男,回族,聊城市华盛牛业有限公司经理,系马玉河。王爱喜之子。被执行人;王洪富,男,回族,聊城市开发区鲁健清真冷库业主。被执行人:展衍伟,男,回族,东昌府区多种经营办公室干部。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7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云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洪富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展衍伟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但以上车辆都无法找到。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展衍伟在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508800元,已执行0元,尚欠5088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4)聊东商初字第7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公共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