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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郑海峰与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峰,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05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峰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高,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058.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14.5元、执行费132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2月15日为90123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