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9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1与国×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国×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009��原告王×1,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国×1,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国×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1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6月21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我多次劝其戒赌,多次吵架,仍劣行不改。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还提出各种理由搪塞,加之性格方面不合,夫妻长期分居。2013年7月、2014年4月,我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拒不到庭,无奈我撤诉。撤诉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继续分居至今。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再次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国×1未答辩,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1与被告国×1于199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21日生一子王×2(曾用名国×2),现已工作。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3月,被告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现已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后均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2013)房民初字第10119号及(2014)房民初字第0605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被告���2013年3月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分居已二年有余,现原告两次起诉后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原告王×1起诉要求与被告国×1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1与被告国×1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东人民陪审员 刘 宝 玉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