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行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潍行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段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善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乐健。上诉人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乐健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强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铭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