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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勇与许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许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林勇,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许华锋,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林勇申请执行许华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许华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许华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林勇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4956元,执行费57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