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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彬与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90-1号原告:吴彬,男。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对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朱 莲人民陪审员  魏永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