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彬与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90-1号原告:吴彬,男。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对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朱 莲人民陪审员 魏永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