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89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查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