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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89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查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