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守明与滕希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明,滕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明,居民。被执行人:滕希连,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守明与被执行人滕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经本院向金融等部门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元暂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庆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