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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高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高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44号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1c区。法定代表人宿允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霞,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杰,系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被告沈阳高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高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7元,减半收取6,698.5元,由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迪代理审判员  马娜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