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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能申与周裕钿、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能申,周裕钿,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09号申请执行人:苗能申。被执行人:周裕钿。被执行人:周文。申请执行人苗能申与被执行人周裕钿、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3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集体土地房产现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