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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昱鹏与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62号原告朱昱鹏,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冯华东。被告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艳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昱鹏诉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昱鹏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昱鹏提出对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昱鹏撤回对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3元,减半收取13631.5元,由原告朱昱鹏负担。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