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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凤兰、王德春、王德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219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兰、王德春、王德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少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凤兰、王德春、王德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少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