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美丽诉王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丽,王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王美丽被执行人王金平申请执行人王美丽与被执行人王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王金平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美丽案款147105元,承担执行费21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经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